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合約及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林佳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曦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停止合約及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又原告訴之聲明內並未包含返還支票聲明部分,原告如另有返還支票之請求,應再確認訴之聲明為何,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