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9號原 告 鑫太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勇日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樂橙國際餐飲有限公司間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