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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告
曾怡萍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
被告
展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呈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 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

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民國107年11月9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1日止,按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5028元及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2637元及利息。㈣被告應提撥2997元至原告勞保退休金個人專戶。關於聲明第1、2 項應推定存續期間係至原告滿65歲退休為止,而原告為79年5月生,自107年11月9日起至其滿65歲即144年5 月尚有36年餘,其權利存續期間以10年計算,此部分標的價額為540萬3360元(45028元×12月×10年=0000000 元)。聲明㈠、㈡項訴訟標的互相競合,僅依其一核計訴訟標的價額。加計前開聲明㈢、㈣標的價額為549萬8994元(0000000元+92637元+2997元=0000000元),本應徵第1審裁判費5萬5450 元;其中聲明㈠、㈡項係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540萬3360元,本應徵第1審裁判費5萬4559元,因係勞工對雇主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則應暫免徵收第1審裁判費2萬7279元(54559元×1/2=27279元),扣除後,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萬8171 元(55450元-27279元=28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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