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4號原 告 陳芸立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明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智明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6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0,12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43,86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3,3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