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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吳崇道

  • 當事人
    安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與被告東方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安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証洋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東方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72,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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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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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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