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安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証洋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東方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72,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