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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35號

給付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告
張淑華
原告
張進展
被告
宏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佑宸
被告
張碧玲

      王炯光

      王炯明

      王佑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93 萬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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