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2號
- 原告
- 陳雅雯
- 被告
- 台灣牛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玉田浩司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僅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3,500元(計算式:500+3,000=3,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