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號
- 原告
- 嵩富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東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全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9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2,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規定,應繳裁判費2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