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號原 告 嵩富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全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9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2,3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規定,應繳裁判費23,176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76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