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樹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佑穎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7,1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