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賴秀雯
- 法定代理人施佑穎
- 原告樹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樹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佑穎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7,1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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