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李慧瑜
- 法定代理人王竣
- 原告利達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利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6,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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