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3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徐振榮
- 被告
- 易昇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金鋆
- 被告
- 鄭淑美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321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