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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5號

給付加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告
樂竺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竣宇
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亦倫、黃慧欣間請求給付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84,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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