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葉耀友 被 告 達觀國際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奕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07年12月15日起至108年2月14日之薪資共新臺幣(下同)54,000元,依卷附原告所提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所載原告年齡,距離退休年限尚有10年以上,依照前揭說明,訴之聲明第1項 及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10年內可領取薪資總數 定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40,000元(計算式: 27,000元×12月×10年=3,240,00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3,076元,惟因本件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亦即暫免徵收16,538元,扣除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53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6,53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