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7號
- 原告
- 張廣南
- 被告
- 宥勝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若茵
- 被告
- 郭淑華
張代善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凡以財產法上之請求權或其他法律關係(即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為訴訟標的者,即屬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24號、96年度臺抗字第368 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乃否認其為被告宥勝紙業有限公司之股東,訴請確認其與該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成立,核屬以財產法上之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主張借名登記出資額計算後,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