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9號
- 原告
- 鄭吉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壽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秋男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鴨飽當歸鴨肉」(統一編號:72541286)餐廳合夥關係存在,乃基於合夥權利而生,而合夥之權利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即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其就「鴨飽當歸鴨肉」(統一編號:
72541286)餐廳合夥所有之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該項聲明之
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本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