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9號
- 原告
- 鄭吉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壽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秋男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鴨飽當歸鴨肉」(統一編號:72541286)餐廳合夥關係存在;備位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原告於108年3月18日具
狀陳報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元,依上開法條規定,應以
價額較高之備位聲明100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是原告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