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謝美惠 訴訟代理人 蔡宜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鈞盛鋼結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4萬82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