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9號
- 原告
- 謝美惠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鈞盛鋼結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4萬82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