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瑞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俞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俞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88,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87,6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