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3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3號
- 原 告
- 瑞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俞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俞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8,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7,6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