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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7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告
諾亞美地企業坊即賴世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4,3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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