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蔡嘉裕
- 當事人諾亞美地企業坊即賴世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諾亞美地企業坊即賴世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4,3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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