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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蕭一弘

  • 原告
    李清淇
  • 被告
    金樺洗衣號即蔣欣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李清淇 被   告 金樺洗衣號即蔣欣宜 蔡素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樺洗衣號即蔣欣宜、蔡素芬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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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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