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李清淇 被 告 金樺洗衣號即蔣欣宜 蔡素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樺洗衣號即蔣欣宜、蔡素芬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