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5號
- 原告
- 誼澔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齊澤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購車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崴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4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04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