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0號原 告 廖津懌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成興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惟因本件前經當 事人聲請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不成立(108年度中司調字第33號 ),而當事人在調解不成立30日內起訴,須再扣抵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