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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林世民

  • 當事人
    廖津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0號原   告 廖津懌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成興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惟因本件前經當 事人聲請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不成立(108年度中司調字第33號 ),而當事人在調解不成立30日內起訴,須再扣抵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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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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