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17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7號
- 原 告
- 瑞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建順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6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81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