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藍國安 李玉鈴 張時櫻 鄭薇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翊資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9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其訴之聲明第1 至4 項所示請求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23,526.98元,即新臺幣(下同)9,951,690 元(計算式:323526.98x30.39 ≒000000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41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