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沈林蜜蜂即奕森水電材料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耀盟有限公司、陳冠寶、陳年雄即旗揚水電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3,029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50,2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旗揚水電工程行」依登記資料所示,為「合夥」組織,原登記負責人為陳年雄,另有合夥人陳俐伶,並非為陳年雄個人所獨資,現況復已登記為「歇業/撤銷」。原告應自行確 認起訴狀中所列被告「陳年雄即旗揚水電工程行」是否正確?並補正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