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9號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告
許勝准
被告
沐蘭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開給非志願離職證明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徵收第1 審裁判費30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參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