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9號
- 原告
- 許勝准
- 被告
- 沐蘭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開給非志願離職證明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徵收第1 審裁判費30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參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