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1號
- 原告
- 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米月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榮
- 被告
- 江宗賜
江庭輝
江建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起訴之聲明,其先備位聲明訴訟標的之利益核屬同一,均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43 萬8300元【臺中市○○區○○○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面積3295(3114 +181=329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740 元/ 平方公尺=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