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號
- 原 告
- 樹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佑穎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2,1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2,1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