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樹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佑穎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2,1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