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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張美眉
  • 法定代理人
    施佑穎

  • 原告
    樹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樹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佑穎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2,1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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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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