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0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告
陳吉銨
被告
鷹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華曄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應繳納之裁判費,分述如下:

㈠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新臺幣(下同)75,348元、資遣費3,850 元、預告工資10,500元,共計89,6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另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此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其數額為500 元。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另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參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則勞工訴請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含非自願離職證明),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 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參照)。

二、綜上,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