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31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1號
- 原 告
- 李岳怡
- 被 告
- 金促米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奕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關係不存在,經核此訴訟標的並無交易價額,且原告就前開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亦難認定,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應以165 萬元定之,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