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6號 原 告 簡昱緁 余緯帛 被 告 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丕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訴訟標的所有利益為準。經查,原告主張系爭買賣契約所約定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萬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買賣契約之買賣價 金核定為1,0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命補繳裁 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