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6號
- 原告
- 簡昱緁
- 原告
- 余緯帛
- 被告
- 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丕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訴訟標的所有利益為準。經查,原告主張系爭買賣契約所約定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萬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買賣契約之買賣價金核定為1,0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