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鎬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月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錢明志、蘇士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萬7653元【詳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