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2號
- 原告
- 梁健樂
- 代理人
- 陳俊良
- 被告
- 朱儀瑾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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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朱建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以系爭房屋拍定金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並無不合(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第1項前段訴請遷讓系爭房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系爭房屋108年1月24日於本院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2,100,000+100,000=2,200,000);聲明第1項後段附帶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租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拍定金額核定為2,2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