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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告
全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灃億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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