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9號原 告 全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灃億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