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0號
- 原告
- 方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紀佩
- 訴訟代理人
- 李基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解除承攬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解除承攬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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