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承攬契約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 告 方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紀佩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解除承攬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