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吊車起重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6號原 告 羅建謀即宏昌吊車起重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吊車起重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盛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69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82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