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1號
- 原告
- 周曼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買賣價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買賣價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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