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永心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賴碧蘭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萬8600元,應繳裁判費3萬47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42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