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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永心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賴碧蘭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40萬8600元,應繳裁判費3萬47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42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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