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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15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5號

原告
栢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民

上原告與被告臻達開發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35,67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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