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廖煌武即崧荃造景藝術坊 訴訟代理人 余柏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戈魯博控股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3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