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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4號

撤回懲處,制定合理之獎懲機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告
吳東駿
被告
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興

上列當事人間撤回懲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回記原告大過之懲處,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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