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4號
- 原告
- 吳東駿
- 被告
- 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重興
上列當事人間撤回懲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回記原告大過之懲處,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