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回懲處,制定合理之獎懲機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吳東駿 被 告 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興 上列當事人間撤回懲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回記原告大過之懲處,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