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告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香 被 告 通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8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