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號
- 原告
- 天崗精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鳳梧
- 被告
- 上高裕盛加元工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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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058,000元,依原告起訴日之民國108年1月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買入匯率30.36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未表示幣別者均同)62,491,170元(計算式:美金2,058,000×30.365= 62,491,17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