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號

原告
天崗精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梧
被告
上高裕盛加元工業有限公司

○ ○ ○

○ ○ ○ ○○○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058,000元,依原告起訴日之民國108年1月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買入匯率30.36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未表示幣別者均同)62,491,170元(計算式:美金2,058,000×30.365= 62,491,17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