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豐鴻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豐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泰展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8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46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35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