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8號
- 原告
- 豐鴻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秉豐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泰展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8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46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