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煜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樂衍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