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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9號

侵害著作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告
煜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樂衍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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