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6號原 告 欣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彥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9,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