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1號
- 原告
- 四維冷氣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文龍
- 被告
- 可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樹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可翔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0,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0,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