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九聯天然石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火成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8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7,15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1,7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1,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