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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8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6號

原告
張崇卿即億驊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凱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禾凱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762,672元,應繳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8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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