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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1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12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奕先
訴訟代理人
林明漢 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被告
豐秋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建成
被告
被告
祝旭東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前次言詞辯論庭之開庭通知,將被告祝旭「東」名字誤繕為祝旭「束」,並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3點50分到4點,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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